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省知识产权奖)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及名额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由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和省知识产权奖等奖项组成。
(一)省政府质量奖由质量奖和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组成。
(二)创新奖由质量管理创新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和标准创新组织奖组成。
(三)省知识产权奖由省知识产权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组成。
展开剩余87%(四)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表彰周期为2年。每届质量奖、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质量管理创新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获奖项目各不超过10个,标准创新组织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省知识产权大奖不超过2 个;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个、二等奖不超过90 个、三等奖不超过180 个。允许奖项空缺。
二、申报原则及范围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三)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授奖对象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包括计量技术规范、认证技术规范)或组织标准实施推广,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标准创新组织奖授奖对象为在促进标准化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四)省知识产权大奖授奖对象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重大改革创新突破,产生重大示范引领效应,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综合管理项目 。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授奖对象分别为对推动提升区域或产业技术竞争力、品牌影响力、要素支撑力、文化软实力具有积极作用的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五)各设区市政府要深入开展奖项培育工作,持续提升培育对象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荐优秀项目(组织)争创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
(六)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面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浙江精品”品牌建设等工作中涌现的优质企业和组织开展培育,对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效明显的,重点支持组织申报。
(七)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对象。
三、组织管理
(一)依托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评审工作,强化综合协调、工作联动、政策协同,抓好任务梳理、责任分解、指导落实等工作,对全省各行各业加强引导和激励。
(二)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涉及评审工作的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审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项目(组织)名单。
(三)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为:组织制(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并报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宣传、推广获奖项目 的先进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经验做法;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分析。
四、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条件。
1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 . 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工作,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或作出突出贡献。
3 . 近3年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情形,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二)申报程序。
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向各设区市、省级相关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省级相关部门 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内相关项目(组织)的推荐,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项目(组织)的推荐,一个申报项目(组织)只能由一家单位推荐。申报项目(组织)经推荐单位向社会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五、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主体信用档案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名单。
( 二)资料评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进行资料评审,确定进入现场(综合)评审的项目 名单。
(三)现场(综合)评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项目进行现场(综合)评审。
(四)审查表决。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入围项目(组织)的资料评审、现场(综合)评审等各项评价结果,提出候选授奖项目(组织)名单,经表决,确定初选授奖名单。
(五)社会公示。对进入现场(综合)评审、初选授奖的项 目(组织)名单,分别进行社会公示。 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核实。
(六)审定批准。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批准。
六、表彰、奖励及经费
(一)获奖项目(组织)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并以适当形式向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获得者颁发奖牌、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质量奖为200万元、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为100万元,质量管理创新奖为60万元、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为30万元,标准创新组织奖不发放奖金。向省知识产权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省知识产权大奖为300万元,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一等奖为30万元、二等奖为15万元、三等奖为5万元。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每个获奖项目 参与组织不超过3 个、参与人员不超过5人 。
(二)鼓励获奖项目、组织持续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工作,争创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专利奖等奖项。中 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项目 每个分别奖励300 万元、150万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项目每个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 目 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七、监督管理
(一)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问题。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实名提出异议,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应进行核实并回复。
(三)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公正廉洁,保守相关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或者获奖项目(组织)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披露。
(五)获奖项目(组织)有宣传推广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履行社会责任,保持良好形象;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奖项的称号及标识,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六)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项目、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八、附则
(一)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及省知识产权奖等各类奖项具体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申报评审。
(二)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 〕6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3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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